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,但並不影響網頁的瀏覽

我的醫療旅程我決定-淺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

  民眾對生死議題討論逐漸開放,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(AD)是為了不為難子女、家屬為我們做最後的決定;但諮商過程不是自己做決定而已,而是確保家人也了解當事人的想法與決定,讓 這個決定未來能夠被真正的執行。

  預立醫療決定是一份愛的禮物,是為自己妥善安排、也讓家人可以安心陪伴的一份承諾。積極思考「如何說再見」不僅是高齡者須面對的議題,更是所有成年者活得無憾的關鍵,讓自己好好地 活到最後一刻,並在最後一刻也能好好活著。

  參加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時會討論些什麼內容?首先,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諮商團隊會跟您說明下列事項:
  ※何謂 5款臨床條件:末期病人、不可逆轉之昏迷、永久植物人、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疾病痛苦難以承受、無法治癒且無其他合適之醫療解決方法之疾病(例如:泡泡龍症、漸凍人…等 12種特殊疾病)。
  ※常見之醫療選項的成效與風險:包括「維持生命治療」及「人工營養或流體餵養」這兩種能夠延長生命之必要措施(例如:心肺復甦術、機械式維生系統、血液製品、特定疾病之專門治療、 重度感染時的抗生素、鼻胃管…等)。

  「預立醫療決定」就是放棄醫療嗎?跟之前的DNR(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)有什麼不同?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更完整的去保障每個人對自己醫療措施的「知情、選 擇與決定權」;也強調在您意識清楚時,能夠及早表達自己對於在「5 種特定臨床條件下」希望接受或拒絕的醫療照護選項。簡單來說,安寧緩和條例僅針對末期病患,病人可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,拒絕無效醫療延長生命,當患者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,家屬也 可依照病人的意願代為簽署。而病主法擴大範圍,不限定於末期病人,而列出五大臨床條件,讓民眾預先立下醫療決定,當疾病治療進入不可逆的階段時,不必等到臨終,就可選擇拒絕或撤除 維生治療。 

  如果簽署了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,以後生病住院,醫護人員會不會放棄不救我?其實,只有在上述五款「特定臨床條件」,您的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才會被啟動與執行,在那之前醫師都還是依 照醫療常規,進行必要的急救措施,不得無故拖延。而是否符合這五款臨床條件的評估流程,是必須經過兩位專科醫師、至少二次緩和醫療團隊照會評估,所以啟動程序是非常嚴謹的。

  只要年滿18歲或未成年已婚,意識清楚且可以透過任何方式,來表達自己的意願,以及在沒有心智缺陷或非出於自願的疑慮下,是可以邀請二親等家屬或醫療委任代理人,共同參與預立醫療 照護諮商及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的。而且只要您至指定的醫療機構完成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,並經兩人以上在場見證或公證程序,完成健保卡註記,您的「預立醫療決定」即具有法律效力。 簽完預立醫療決定書若干年後想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,可隨時向醫療機構以書面提出申請,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。

2


撰稿者:醫政科/邱美玉



  回上頁 分享到Facebook