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喝得健康-持續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管理

    鑒於民眾購買包裝水及加水站盛裝飲用水日益增多,為確保飲用水安全無虞,有必要針對業者之作業環境、水權及衛生進一步進行確認稽核,以維護民眾食用安全。

    為監測市售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品質衛生,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於112年1至6月針對製造工廠、超市賣場、加水站等場域進行市售飲用水抽驗計33件;檢驗項目包括大腸桿菌群、糞便性鏈球菌、綠膿桿菌、重金屬(砷、鉛、鎘、汞、銻)及溴酸鹽。檢驗結果計有1件「包裝飲用水」產品檢出大腸桿菌群及綠膿桿菌超過限量標準規定,除責令業者立即下架回收外,經命限期改正已複查抽驗合格,相關資訊已公布於衛生局食品檢驗專區。

    衛生局提醒消費者,購買包裝飲用水時,應檢視產品之包裝標示(如:水源別、水源地點、有效日期、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…等資訊)、瓶蓋封口應緊密完封、容器外觀無凹陷、目視內容物無雜質異物等,並留意產品販賣場所及貯藏地點應避免高溫及直接日照曝曬。另至加水站購買飲用水時,應注意自備盛裝容器之清潔衛生,留意加水站機台資訊應完整標示產品水源別及水源地點,常見標示警(醒)語為「應煮沸再飲用」及「可生飲」兩大類。

    衛生局也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,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以下稱食安法)相關規定,GHP不符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,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,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;包裝水及加水站盛裝飲用水抽驗不符合規定,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,涉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,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。另,包裝飲用水及加水站盛裝飲用水之品名應與本質相符,並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「食品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、不得為醫療效能」。飲用水如經相關設備過濾後,以該過濾設備名稱標示其水品名稱,應與事實相符;如以改變水之物化性質標示水品名稱者,應具科學證據,並應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備查,以確保飲用水衛生安全。

資料來源:宜蘭縣政府衛生局(網址https://www.ilshb.gov.tw/)
撰稿者:食品藥物管理科/王肇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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