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為加強揭露食品過敏原標示訊息,參考國際規範及國人發生食品過敏之臨床調查資料,公告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」。自109年7月1日起產製之包裝食品,強制標示項目由原先的蝦、蟹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、蛋及其製品等6項,調整為11項。
包裝食品須於容器或外包裝上,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,可標示「本產品含有○○」或「本產品含有○○,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」,或將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「品名」。
衛生局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的鄉親朋友們,選購前請看清楚食品外包裝標示之資訊,依需要做選擇。如有食品衛生相關問題,可撥打食品藥物管理科專線03-9332779。
撰稿者: 食品藥物管理科/張麗芬
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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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次 |
類別項目 |
1 |
甲 殼類及其製品 |
2 |
芒 果及其製品 |
3 |
花 生及其製品 |
4 |
牛 奶、羊奶及其製品(但由牛 奶、羊奶取得之乳糖醇,不在此限。) |
5 |
蛋 及其製品 |
6 |
堅 果類及其製品 |
7 |
芝 麻及其製品 |
8 |
含 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(但由穀類 製得之葡萄糖漿、麥芽糊精及酒類,不在此限。) |
9 |
大 豆及其製品(但由大豆 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(脂)、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、植物固醇、植物固醇酯,不在此限) |
10 |
魚 類及其製品(但由魚類 取得之明膠,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,不在此限。) |
11 |
使 用亞硫酸鹽類等,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。 |
109年7月1日起實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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