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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過敏原完整標示 消費者選購食在安心

    衛生福利部為加強揭露食品過敏原標示訊息,參考國際規範及國人發生食品過敏之臨床調查資料,公告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」。自109年7月1日起產製之包裝食品,強制標示項目由原先的蝦、蟹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、蛋及其製品等6項,調整為11項。

    包裝食品須於容器或外包裝上,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,可標示「本產品含有○○」或「本產品含有○○,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」,或將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「品名」。

    衛生局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的鄉親朋友們,選購前請看清楚食品外包裝標示之資訊,依需要做選擇。如有食品衛生相關問題,可撥打食品藥物管理科專線03-9332779。

撰稿者: 食品藥物管理科/張麗芬

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

項次

類別項目

1

甲 殼類及其製品

2

芒 果及其製品

3

花 生及其製品

4

牛 奶、羊奶及其製品(但由牛 奶、羊奶取得之乳糖醇,不在此限。)

5

蛋 及其製品

6

堅 果類及其製品

7

芝 麻及其製品

8

含 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(但由穀類 製得之葡萄糖漿、麥芽糊精及酒類,不在此限。)

9

大 豆及其製品(但由大豆 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(脂)、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、植物固醇、植物固醇酯,不在此限)

10

魚 類及其製品(但由魚類 取得之明膠,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,不在此限。)

11

使 用亞硫酸鹽類等,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。

109年7月1日起實施

插圖1

插圖2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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