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,但並不影響網頁的瀏覽

交易憑證勿丟棄 文件保留應五年

    為確實掌握食品的上游供應商,衛生福利部107年9月27日公告「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、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」,要求所有食品業者,不分類別及規模,皆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,完整保存收貨之原材料、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至少五年,並且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。

    保留之相關文件應載明下列資訊:1.收貨日期或批號。2.原材料、半成品或成品之名稱。3.原材料、半成品或成品之淨重、容量或數量。4.供應者之名稱、地址及其他聯繫方式(電話或電子郵件)。另外,食品輸入業者,無論輸入原材料、半成品或成品,前項文件得以主管機關核發同意輸入相關文件代替。

    如未依規定保存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之期限,經命限期改正,屆期不改正者,將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第3款規定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;另保存文件應記載事項倘有不實者,則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。上述規定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,詳細資訊可於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(http://www.fda.gov.tw)「公告資訊」項下之「本署公告」查詢。另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,歡迎電洽食品藥物管理科,專線:03-9332779。

交易憑證勿丟棄 文件保留應五年



  回上頁 分享到Facebook